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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联湘籍企业家商会

财 务 审 批 制 度

 

根据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会费;

2、捐助费;

3、招商引资奖励费用。

二、经费使用范围

1、商会办公费用;

2、商会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及福利;

3、商会开展各种活动经费;

4、业务招待费。                   

三、财务报销规定

(一)财务报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销凭证应是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二)发票报销,按以下程序进行

1、经手人、证明人在发票背面签名,秘书长(或秘书处负责人)审核后在发票背面签字;

2、会长审核后在凭证封面上签字;

3、送广东省总商会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核签字;

4、到广东省总商会财务报销。

(三)差旅费报销:秘书处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报会长批准,有关差旅费标准如下:

1、伙食补贴: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

2、住宿费:每天不超过200元(12人);

3、交通费:除出租车票外,有关费用实报实销,但乘座飞机、软卧必须事先报会长批准。

(四)财务报销实行“一支笔” 审批制度。商会所有支出均由会长审批。如发现使用假发票、假凭证虚报冒领,扣发当事人当月工资并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商会工作人员工资、补贴由商会秘书处在每月30日前制表,经会长审批后,于次月10日支付(节假日顺延)。具体标准详见《工作人员待遇标准》。

(六)商会秘书处有关领导可预借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具体标准为:秘书长5000元,副秘书长、会员部长各3000元。

(七)商会相对固定人员到总商会财务报帐,若人员变动,由商会秘书长书面函告总商会财务部。

(八)商会开展活动所需资金一次超过5万元(含)时,应提前5天报告总商会财务部。

(九)每季度商会秘书处向商会会长会议提交财务收支明细报表说明,由会长会议审议开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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