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商 会 宗 旨
帮助会员企业做强做大的经贸平台
引导企业家提升自我能力及社会形象的民间机构
维护企业合法生存、经营的坚强组织
加强信息交流、扩展人际关系的温馨家园

首  页 | 商会档案 | 商会动态 | 商会成员 | 湘企在粤 | 聚焦湘粤 | 维权频道 | 公益慈善 | 湘粤文化 | 工商社团 | 联系我们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注册

>>商会章程     >>财务制度

>>商会活动     >>会员动态

>>聚焦湘粤     >>新闻资讯

>>湘企在粤     >>天下湘商

>>湘粤文化     >>商业智慧

>>招商引资     >>展会之窗

>>维权服务     >>法律资讯

>>政策法规     >>办事指南

>>经济信息     >>公益慈善

>>会员供求信息

>>会员招聘信息

>>新会员介绍

>>美食     >>购物

>>休闲娱乐     >>生活服务

入会指南     入会申请表下载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会章程
   

广东省工商联湘籍企业家商会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全称广东省工商联湘籍企业家商会。

第二条  广东省工商联湘籍企业家商会是由在广东经商或创办经济实体的湘籍经济人士和关心、支持湘籍企业发展的各界专业人士组成的民间商会,其性质是非营利性的人民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湘籍企业家构建一个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在企业与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整合资源,凝聚共识,互相促进,共同提高,把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工商联(总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会员同时也是广东省工商联(总商会)的会员及全国工商联(中华全国总商会)会员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朝天路2号工商大厦5楼,邮编:510180,电话:020-8333003683330035,传真:020-83334815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职能。

(一)引导会员把企业自身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相结合,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相结合,把遵循市场法则与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相结合,为促进粤、湘两地区乃至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二)为会员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与广东省委、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沟通,反映湘籍企业家的呼声和意见,在企业主与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争取政府领导和各部门对湘籍企业发展的支持和帮助;

(三)  帮助会员拓展商机:向会员提供政府职能部门和民间机构发布的建设项目和经贸活动信息,组织会员与泛珠三角商会组织及海外商会组织开展经贸交流合作,组团外出进行商务考察,帮助会员寻找项目合作伙伴和拓展商业机会;

(四)  开展融资理财服务:与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会计事务所等合作,帮助会员企业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在融资理财等方面给予实际支持;

(五)  开展人才、技术服务:帮助会员引进国内、外高新科技项目和人才,促进会员企业高新技术的发展;

(六)  开展创品牌和认证服务:扶持企业争创中国名牌和广东省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引导企业开展产品质量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推动企业管理上档次,产品质量上水平。

(七)  开展学习培训服务:与高等院校等单位合作开办MBA进修班、专业培训班、专题讲座或论坛等,不断提高本会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现代企业管理水平;

(八)  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  为优秀的会员做好政治上的推荐工作,推荐优秀的湘籍企业家担任省、市、县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十)  出版会刊《广东湘商资讯》、建立广东省工商联湘籍企业商会网站、为会员企业搭建商会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会员提供广泛的信息咨询与多方面的服务。

(十一)弘扬三湘文化,培养广大会员的团结合作精神。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企业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

   (四)在广东经商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的经济人士(企业家)及支持关心湘籍企业发展的其他各界专业人士(企业法人或企业股东)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会长会议审批后,由一名副会长率秘书处对入会会员企业进行考察;

   (三)担任副会长以上职务的会员,须由会长会议提名报省工商联党组审批;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五)交会费未满一届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其商会职务本会不予承认。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优先并优惠的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以下情形,视为自动退会:(一)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又不告知原因;

(二)当年会费未交,秘书处分别用手机短信、电话、书面通知一次,在接到书面通知30天后仍不交纳的。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退会、被除名后,不得以本会或本会会员名义从事商贸及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不得在个人名片上继续使用本会及曾在本会任职的头衔。否则,本会将依法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连续三届担任主席(含会长),可担任终身主席,并免交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产生理事会,罢免不称职的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及由此产生的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决策有关事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选举主席1,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1名,秘书长1名(专职),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执行会长主持会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执行会长工作。主席、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不受任期限制,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满两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工商联(总商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会员的发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

(二)经过试用期;

(三)身体健康,工作热情高,热爱商会工作;

(四)未在其它单位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经费交由广东省工商联(总商会)财务部代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广东省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会费收支必须在会员大会上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广东同类商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之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工商联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在广东省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广东省工商联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5 7 26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工商联湘籍企业家商会     版权所有  @2007-2008
联系电话:(020)83330035          传真:(020)83334815
Email:gd_xjsh@163.com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朝天路2号工商大厦(二号楼)五楼